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6號上訴人 方榮和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附具上訴理由,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具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