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何國楨  住南投縣○○鎮○○街00○0號

被   告  陳品傑  住○○市○○區○○街000○0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張瑾雯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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