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弄7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1,51
4元)。
二、提出向本院委任訴訟代理人甲○○之委任狀(起訴狀所附委任狀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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