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803號

原告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訴訟代理人 黃培根

陳啓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雲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00

0元(計算式:1,500,000元-871,000元=62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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