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803號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訴訟代理人 黃培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雲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00
0元(計算式:1,500,000元-871,000元=62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