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張敏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7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2│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普通股│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