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啓華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十三行「 蕭權閔 」,應更正為「 孫啓強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孫啓強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