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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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BJ000-A11014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BJ000-A110142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J000-A110142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加重強制性交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