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85號原告蔡姬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 律師被告 江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參萬柒仟柒佰參拾陸元(計算式:依內政部房地交易價格同地段房屋查詢結果109,600元/平方公尺×93.41平方公尺=10,237,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