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玉心┌─────────────────────────────────────┐│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易揚有限公│台灣 企銀迴 │95年12月9日│1,764元│0000000││││司│龍分行│││││├───┼─────┼─────┼──────┼─────┼─────┼──┤│002│葆源實業有│台灣企銀迴│95年1月10日│9,870元│0000000││││限公司│龍分行│││││├───┼─────┼─────┼──────┼─────┼─────┼──┤│003│冠盛精密工│台灣企銀迴│96年1月15日│7,443元│0000000││││具有限公司│龍分行│││││├───┼─────┼─────┼──────┼─────┼─────┼──┤│004│得益五金有│台灣企銀迴│95年11月5日│7,676元│0000000││││限公司│龍分行│││││├───┼─────┼─────┼──────┼─────┼─────┼──┤│005│優護國際企│第一商業銀│96年1月15日│2,205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丹鳳分行│││││││公司││││││├───┼─────┼─────┼──────┼─────┼─────┼──┤│006│優護國際企│第一商業銀│95年12月15日│2,363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丹鳳分行│││││││公司││││││├───┼─────┼─────┼──────┼─────┼─────┼──┤│007│ 鍾明月 │華南商業銀│95年11月30日│9,482元│0000000│││││行新泰分行│││││├───┼─────┼─────┼──────┼─────┼─────┼──┤│008│永太企業有│安泰商業銀│95年12月10日│4,169元│0000000││││限公司│行新莊分行│││││├───┼─────┼─────┼──────┼─────┼─────┼──┤│009│合曜工業股│台北國際商│95年11月25日│2,856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迴龍││││││││分行│││││├───┼─────┼─────┼──────┼─────┼─────┼──┤│010│ 紹甫 企業有│永豐銀行迴│95年11月30日│825元│0000000││││限公司│龍分行│││││├───┼─────┼─────┼──────┼─────┼─────┼──┤│011│聯詠工業有│合作金庫北│95年12月10日│4,783元│0000000││││限公司│樹林分行│││││├───┼─────┼─────┼──────┼─────┼─────┼──┤│012│紹甫企業有│永豐銀行迴│95年11月30日│7,090元│0000000││││限公司│龍分行│││││├───┼─────┼─────┼──────┼─────┼─────┼──┤│013│紹甫企業有│永豐銀行迴│95年11月30日│2,690元│0000000││││限公司│龍分行│││││├───┼─────┼─────┼──────┼─────┼─────┼──┤│014│ 蔡英和 │新莊市農會│95年12月12日│32,571元│0000000│││││丹鳳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