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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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90號原告 郭雨欣 被告 陳信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粘凱庭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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