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541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吳志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等約定,立有「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為證。
(二)詎自逾欠日期起,相對人即未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如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