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1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永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零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張永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2日止累計2,100,959元正未給付,其中598,098元為消費款;1,502,861元為循環利息(95/1/4~108/07/12)。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