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鳳 其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淑娟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聲請人陳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依約履行半年因身體免疫系統失調無法工作而毀諾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毀諾時或毀諾前係任職於何處?毀諾時係居住於何處?斯時每月收入情形為何?(包含各類獎金收入)、每月支出為何?無法工作之時點及原因為何?另請就上開事項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到院(如繳款單據、扣繳憑單、薪資存摺影本、診斷證明文件等,又倘聲請人之薪資係以現金請領應詳細說明當時係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之計算方式為何)。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聲請更生前兩年係擔任居家清潔打掃,每月薪資26,000元等語。惟據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內記載其於該年間尚有自博羣行銷研究顧問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之薪資所得共12,900元,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至今分別任職於何處?有無兼職?每月薪資所得分別為何?何時開始擔任居家清潔打掃?並提出其聲請更生前兩年至今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薪資存摺影本等,又倘其薪資係以現金給付,仍應提出雇主所出具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證明書等証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所扶養子女許○顥、許○彤之戶籍謄本及財產歸屬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及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2名子女之扶養費用5千元之相關單據影本,並說明該等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又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等。
六、說明聲請人自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至今,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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