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 王仁昌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被告 張慈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及法定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柑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