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侵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侵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語軒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5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A女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身心尚在發育中,對於男女間之性事尚屬懵懂階段,卻為滿足個人性慾而對之為性交行為,雖非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仍對告訴人A女之身心發育及人格發展造成一定之不良影響,實屬不該,且迄未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害,並衡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戴連宏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詠薇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于淑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未成年人)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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