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94年度易字第190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1314號、96年度執字第6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8日以94年度易字第1903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0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
5年,於95年2月3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6年3月17日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12日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077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並於96年4月30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及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意旨,與卷附受刑人甲○○前開案件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情形相符,認本件之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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