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安雄 代理人 葉月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佳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證3對話紀錄截圖關於9/17圖檔之存摺(下稱系爭存戶)「放大清晰」影本,並提出系爭存戶封面影本(足資釋明其戶名),若戶名非聲請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無從確認對話者之身分,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對話者為何人,或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確有提領系爭存戶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轉帳至相對人存戶等明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