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40號上訴人即被告屏東內埔比佛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黨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107年度訴字第54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87,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限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