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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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2號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上訴人 張雪櫻
黃振乾 視同上訴人 莊博盛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2、323號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2年5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故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萬3,804元(計算式:1,060,482+1,605,954+543,684+543,684=3,753,80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