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鴻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偉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