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66號
原   告  陳宏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長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3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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