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