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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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79號原告 陳雲妹 被告 黃菊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菊花被訴之傷害案件,因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具狀撤回刑事告訴,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391號為不受理判決,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呂曾達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