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2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 豐壽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3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住臺南縣相對人即債務人丙○○住臺北市
戊○○住高雄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貳拾肆萬捌仟玖佰零叁元及美元叁萬捌仟貳佰貳拾貳點壹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125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5.26%│││250000│業股份有限│月05日起│││││0元│公司, 姚繼 │││││││舜,丁○○│││││││,戊○○││││├──┼───┼─────┼──────┼──────┼───────┤│2│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5.26%│││250000│業股份有限│月05日起│││││0元│公司,姚繼│││││││舜,丁○○│││││││,戊○○││││├──┼───┼─────┼──────┼──────┼───────┤│3│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5.26%│││866976│業股份有限│月18日起│││││4元│公司,姚繼│││││││舜,丁○○│││││││,戊○○││││├──┼───┼─────┼──────┼──────┼───────┤│4│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2│至清償日止│年息5.26%│││652000│業股份有限│月05日起│││││0元│公司,姚繼│││││││舜,丁○○│││││││,戊○○││││├──┼───┼─────┼──────┼──────┼───────┤│5│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5.26%│││357000│業股份有限│月30日起│││││0元│公司,姚繼│││││││舜,丁○○│││││││,戊○○││││├──┼───┼─────┼──────┼──────┼───────┤│6│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5.26%│││500000│業股份有限│月30日起│││││0元│公司,姚繼│││││││舜,丁○○│││││││,戊○○││││├──┼───┼─────┼──────┼──────┼───────┤│7│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5.26%│││800000│業股份有限│月10日起│││││0元│公司,姚繼│││││││舜,丁○○│││││││,戊○○││││├──┼───┼─────┼──────┼──────┼───────┤│8│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5.26%│││365000│業股份有限│月13日起│││││0元│公司,姚繼│││││││舜,丁○○│││││││,戊○○││││├──┼───┼─────┼──────┼──────┼───────┤│9│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5.26%│││207000│業股份有限│月27日起│││││0元│公司,姚繼│││││││舜,丁○○│││││││,戊○○││││├──┼───┼─────┼──────┼──────┼───────┤│10│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5.26%│││261913│業股份有限│月22日起│││││9元│公司,姚繼│││││││舜,丁○○│││││││,戊○○││││├──┼───┼─────┼──────┼──────┼───────┤│11│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2│至清償日止│年息5.26%│││882000│業股份有限│月07日起│││││0元│公司,姚繼│││││││舜,丁○○│││││││,戊○○││││├──┼───┼─────┼──────┼──────┼───────┤│12│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5.26%│││639000│業股份有限│月24日起│││││0元│公司,姚繼│││││││舜,丁○○│││││││,戊○○││││├──┼───┼─────┼──────┼──────┼───────┤│13│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5.26%│││594000│業股份有限│月12日起│││││0元│公司,姚繼│││││││舜,丁○○│││││││,戊○○││││├──┼───┼─────┼──────┼──────┼───────┤│14│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5.26%│││150000│業股份有限│月19日起│││││00元│公司,姚繼│││││││舜,丁○○│││││││,戊○○││││├──┼───┼─────┼──────┼──────┼───────┤│15│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5.26%│││330000│業股份有限│月23日起│││││00元│公司,姚繼│││││││舜,丁○○│││││││,戊○○││││├──┼───┼─────┼──────┼──────┼───────┤│16│美元85│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6.5%│││22.14│業股份有限│月20日起│││││元│公司,姚繼│││││││舜,丁○○│││││││,戊○○││││├──┼───┼─────┼──────┼──────┼───────┤│17│美元29│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6.5%│││700元│業股份有限│月09日起││││││公司,姚繼│││││││舜,丁○○│││││││,戊○○││││└──┴───┴─────┴──────┴──────┴───────┘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250000│業股份有限│月06日起│││││0元│公司,姚繼│││││││舜,丁○○│││││││,戊○○││││├──┼───┼─────┼──────┼──────┼───────┤│2│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2│自民國98年08│年息0.526%│││250000│業股份有限│月05日起│月05日止││││0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戊○○│月06日起│││├──┼───┼─────┼──────┼──────┼───────┤│3│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2│自民國98年08│年息0.526%│││866976│業股份有限│月18日起│月18日止││││4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戊○○│月19日起│││├──┼───┼─────┼──────┼──────┼───────┤│4│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3│自民國98年09│年息0.526%│││652000│業股份有限│月05日起│月05日止││││0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9│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戊○○│月06日起│││├──┼───┼─────┼──────┼──────┼───────┤│5│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357000│業股份有限│月31日起│││││0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2│自民國98年08│年息0.526%││││,戊○○│月28日起│月30日止││├──┼───┼─────┼──────┼──────┼───────┤│6│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2│自民國98年08│年息0.526%│││500000│業股份有限│月28日起│月30日止││││0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戊○○│月31日起│││├──┼───┼─────┼──────┼──────┼───────┤│7│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2│自民國98年08│年息0.526%│││800000│業股份有限│月10日起│月10日止││││0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戊○○│月11日起│││├──┼───┼─────┼──────┼──────┼───────┤│8│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2│自民國98年08│年息0.526%│││365000│業股份有限│月13日起│月13日止││││0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戊○○│月14日起│││├──┼───┼─────┼──────┼──────┼───────┤│9│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2│自民國98年08│年息0.526%│││207000│業股份有限│月27日起│月27日止││││0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戊○○│月28日起│││├──┼───┼─────┼──────┼──────┼───────┤│10│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2│自民國98年08│年息0.526%│││261913│業股份有限│月22日起│月22日止││││9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戊○○│月23日起│││├──┼───┼─────┼──────┼──────┼───────┤│11│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3│自民國98年09│年息0.526%│││882000│業股份有限│月07日起│月07日止││││0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9│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戊○○│月08日起│││├──┼───┼─────┼──────┼──────┼───────┤│12│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2│自民國98年08│年息0.526%│││639000│業股份有限│月24日起│月24日止││││0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戊○○│月25日起│││├──┼───┼─────┼──────┼──────┼───────┤│13│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2│自民國98年08│年息0.526%│││594000│業股份有限│月12日起│月12日止││││0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戊○○│月13日起│││├──┼───┼─────┼──────┼──────┼───────┤│14│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2│自民國98年08│年息0.526%│││150000│業股份有限│月19日起│月19日止││││00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戊○○│月20日起│││├──┼───┼─────┼──────┼──────┼───────┤│15│新臺幣│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1│自民國98年07│年息0.526%│││330000│業股份有限│月23日起│月23日止││││00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1.052%││││,戊○○│月24日起│││├──┼───┼─────┼──────┼──────┼───────┤│16│美元85│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2│自民國98年08│年息0.65%│││22.14│業股份有限│月20日起│月20日止││││元│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8│至清償日止│年息1.3%││││,戊○○│月21日起│││├──┼───┼─────┼──────┼──────┼───────┤│17│美元29│台灣豐壽實│自民國98年02│自民國98年08│年息0.65%│││700元│業股份有限│月20日起│月20日止│││││公司,姚繼├──────┼──────┼───────┤│││舜,丁○○│自民國98年07│至清償日止│年息1.3%││││,戊○○│月10日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孫志滔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1258號)
一、緣債務人台灣豐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壽公司)於民國97年12月3日邀同債務人,即丁○○、丙○○、戊○○為連帶保證人簽署保證書(證物一)在新臺幣(以下同)貳億肆仟萬元整範圍內,保證債務人豐壽公司向債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所生一切債務,債務人豐壽公司未履行時,保證人應即負連帶清償責任,此有保證書乙份可稽。爾後債務人豐壽公司向債權人陸續借款共計17筆(詳如附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債務人等簽立之授信契約書2份(證物二)、借據12紙、國內信用狀3份、進口信用狀2份為憑(證物三)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七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債物人豐壽公司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之借款均已屆清償期未償還,依照授信約定書第七條第一款之約定借款17筆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債權人催討無效,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貳拾肆萬捌仟玖佰零參元整及美金參萬捌仟貳佰貳拾貳元壹角肆分整。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