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32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都市園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325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1月20日上午10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住戶規
約及管理費計算方式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拒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洪育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