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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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被告丙○○
乙○○原名 郭秋香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79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當庭撤回上訴,有其撤回上訴聲請書附於刑事卷宗可稽。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從附麗,刑事庭不得專就民事訴訟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