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72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務人 劉運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