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健文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等案件,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8分宣判。茲因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該日停止上班上課,爰將宣判期日延展至同年月0日下午2時38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