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7年度緩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食蛇龜貳隻,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93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職議字第30號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食蛇龜2隻,既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