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4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42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薰云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4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42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薰云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