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盛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8,570元自民國110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002新臺幣71,005元自民國110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