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郁閔上列受刑人因竊取軍用彈藥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郁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郁閔因竊取軍用彈藥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郁閔前因竊取軍用彈藥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8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且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0月2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考;又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9月2日(該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誤繕為「104年9月26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