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海悅觀海城堡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秀慧 訴訟代理人 陳金榮 被告 鍾秀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0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陳述:
1.被告為新北市○○區○○○路○段○○○○○○○○號海悅觀海城堡社區總戶數583戶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之一,原告為社區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擔負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及一般改良之責。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臨時會決議:大廳左右兩側通戶外玻璃門訂製紗門,經交辦廠商報價,選定型式交辦製作,並於101年6月21日完成驗收,被告當日晚間約21時15分許,行經C棟發現新作紗門,即重力推拉破壞致脫落歪斜,於101年6月22日經通報廠商檢修,幸受損不甚嚴重而得以整修回復。
⒉同日晚間約21時許,被告行經發現紗門修復,再度更用力破
壞,致整片紗門脫離,當時原告總幹事陳金榮及值班警衛聽聞連續重力撞擊聲,趕至察看,被告大聲指責:警告你和那些委員,不要給我改變任何設施等語,原告總幹事陳金榮請問被告是代表何身分及破壞之理由,被告大聲斥喝:「我是你爸爸」即逕自離去。原告通知廠商到場檢視,廠商回覆無法修復,必須重新訂製更新。
⒊綜上,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壞物件之修復費用7,0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㈢證據:
無。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秀忠被訴毀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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