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福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文福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告訴人指述及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及扣案贓物可佐,而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犯嫌重大,經本院認被告居無定所、且有多次竊盜前科、無固定職業,有反覆實施之虞,而自民國108年3月20日起裁定羈押,嗣於108年4月15日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5月6日宣判。茲查,被告因先前所另犯之竊盜及毒品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5月確定。
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同意借予執行前開確定判決,經本院審酌本案業已辨論終結並已宣判,乃同意借予執行前開確定判決後,被告已自108年5月10日起,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執行,此有該署108年執助甲字第23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3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於前開案件中執行確定判決所處徒刑,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執行前開入監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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