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瑋辰選任辯護人黃啟逢律師被告盧政賢選任辯護人 王文範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字第29、30、31、3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瑋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盧政賢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裁定羈押。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狀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僅被告王瑋辰因坦認犯行,檢察官亦認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本院卷第192頁),爰裁定被告2人均自110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解除對被告王瑋辰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黃俊偉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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