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6號原告 呂元弘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信義房屋、 秦義仁秦雅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惟查本件經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萬800元,尚欠新台幣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柄縉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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