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19號聲請人陳○○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即收養人7聲請人林○○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收養甲○○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被收養人甲○○(男、000年00月00日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養人之財力證明、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文件為證,復經被收養人之生母(生父不詳)於本院113年1月19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2年12月26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黃雅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