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英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