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勞訴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萬捌仟叁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伍佰肆拾叁元元,折合新台幣拾貳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唐敏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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