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1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周其勝
被   告  陳文霖
       蘇金雀陳蘇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簡字第142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湖內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雖稱有以借據一般條款第18條合意定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等語。惟該條合意以何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處
為空白,並未填載,此觀原告提出之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18
條甚明,自難認兩造有以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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