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楊良信 債務人冠嶸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忠聞 債務人 陳淑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發支付命令,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位關於「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陳淑花」之記載,更正為「債務人陳淑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冠嶸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僅為蘇忠聞一人,而非蘇忠聞、陳淑花二人,故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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