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2號
聲請人 柯孫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晉康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管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柯孫麒為晉康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晉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晉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聲請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保存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司字第366號、114年度司司字第17號卷宗查核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