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萬瑞琴 原告 萬瑞霙 原告 李志傑 原告 陳萬日英 原告 萬榮康 原告 劉雅文 原告 陳順蘭 前列七人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明德 、 黃麗紅 、宏象企業有限公司、 李昌興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叁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