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6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雲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一併補正被告古雲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美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