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9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吳富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零叁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加計自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期間依約繳款者,違約金連續收取之次數重新計算,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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