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2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庭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淯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