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51號
原   告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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