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51號
原 告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