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鼎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咖啡包拾貳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壹玖陸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鼎軒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5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06年3月23日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8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本案扣案之咖啡包12包(驗前淨重198.75公克【編號1至9號:淨重157.52公克;編號10至12號:淨重41.23公克,157.52公克+41.23公克=198.75公克】,取樣1.31公克、1.20公克,驗餘淨重
196.24公克【198.75公克-1.31公克-1.20公克=196.24公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上開咖啡包12包,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局105年10月20日刑鑑字第1050092088號鑑定書存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均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同沒收銷燬之。又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