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明昌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定有明文。
貳、本件上訴人黃明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以109年度重訴字第54號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欠缺,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