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6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653號
原   告 三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
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被   告  陳永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與原告簽立新北
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以其所有營業小
客車乙輛加入原告公司之營業體系,並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言明被告每月應支
付靠行費用、保險費、違約等費用。詎被告於使用本公司牌
照後,即未曾準時依約返回車行繳費,積欠費用共計3萬餘
元,且拒接電話,另被告使用之前述車輛應於108年4月車輛
定檢,被告卻違法未驗。故今以起訴繕本送達,作為催告並
終止契約。並聲明: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
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
二、被告則以:我有困難曾向原告請求讓我分期付利息,但原告
不願意,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計程車自備車輛參與經營
契約書、存證信函、行照、通知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亦不
否認,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
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被告抗辯有困難請求原告讓我分期付利息等語,惟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並未請求積欠3萬餘元部分,是被告之抗辯
於本件即無實益,併此敘明。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
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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